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简称借款人),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自由职业者,及在外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四条 购买商品住房、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所在单位半数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无欠缴情况。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的不予贷款。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能力的计算方法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减去债务。
1.收入核定标准: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近三个月收入证明(包括加盖财务印鉴的工资流水、社会养老保险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2.债务核定标准: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有2万元(含)以下债务的,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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