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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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