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60元,下限为27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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