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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人社发〔2018〕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1月6日    

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我省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我省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省社会保险局。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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