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一、《通知》出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依法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适用对象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之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补缴标准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全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释 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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