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资助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统称“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镇人社发(2018)107号
市及各辖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医保局和江苏省人社厅有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做好困难人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认真、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资助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统称“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已将医疗救助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运行,并建立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缴费。
二、适当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落实国家、省关于对困难人员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政策。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三、建立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加快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助医相衔接的保障机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与边界,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补充医疗保险“保大病济急难”、医疗救助“兜底线”的分层次的保障体系。对已将医疗救助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运行,并建立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提高部分增加的大病保险基金,可以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调剂;对未将医疗救助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运行,并建立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政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封顶线。
四、优化困难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民政、扶贫办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困难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困难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建立困难人员医保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支撑。要优化困难人员医保就医结算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结算,减轻困难人员跑腿和垫资负担。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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