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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沪人社规〔2018〕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们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加强组织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四部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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