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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调整方法,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及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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