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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云人社发〔2018〕5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和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人员流动性持续增强,在参保缴费阶段,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逐步增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此类参保人员,待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劳动力社会性流动,有利于持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全民参保计划的全面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认真做好各项经办服务,多渠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手段,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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