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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人社发〔2019〕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顺利推动我区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48号)有关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规范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和长期投资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管理运营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全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组织机构

(一)加强基金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管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代表组成,共13人,主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管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管委会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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