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为贷款职工主动缴纳期房抵押阶段性保证金,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借款人自己缴纳期房抵押保证金。
滨住金发〔2018〕7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增加了购房人购房成本,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市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要协调、督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各种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应当配合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为贷款职工主动缴纳期房抵押阶段性保证金,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借款人自己缴纳期房抵押保证金。
五、市管理中心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将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曝光,同时向住建部门提出暂停企业项目网上签约程序及暂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的建议,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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