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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新增的三种门诊指定病种待遇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的通知》(清人社〔2015〕287号)对门诊指定病种“第十五条门诊指定病种及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与住院支付比例一致”制订。

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出台了《关于增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清人社〔2018〕138号),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患病时间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原省劳动保障局先后发文《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关于将癫痫等5种疾病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422号)等文件,对各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提出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等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的通知》(清人社〔2015〕287号),我市自2016年来把34种(类)疾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进行管理。考虑到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慢性乙型肝炎、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等病种并未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政策执行三年来,我局多次就适时扩大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通过不同渠道在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团体中进行调研;2018年4月,市委巡察组巡察市人社局党组情况反馈亦指出“部分常见的特定病种已纳入广州、甚至等珠三角发达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还未纳入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范围,患者家庭每月多承担上万元的用药负担”。

因此,我们总结政策执行情况,委托市社保局开展拟新增病种的测算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团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综合拟定了《关于增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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