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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和缴费

(一)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上款规定的比例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但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基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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