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共有产权房购买人个人出资部分作为计算首付比基数的依据,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政策的规定执行,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基数问题规定如下:
我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共有产权房购买人个人出资部分作为计算首付比基数的依据,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政策的规定执行,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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