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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盐房公积金〔2018〕31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仍为20%。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东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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