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推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专项协议,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聚焦富民33条”,市委、市政府“聚焦富民10条”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行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7%。
二、指导意见和实施要求
1.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同时要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2.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3.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推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专项协议,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工资总额,按照市政府盐政发〔2005〕147号文件精神,按实际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增长工资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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