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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人社规字〔2018〕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1月26日

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性就医需求,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牡丹江市医保统筹区以外就医,包括转外就医、异地急诊就医和异地居住就医。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医保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转外就医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一)统筹区内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二)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的;

(三)专科疾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应优先选择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参保地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医院(附件1)会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由副高级以上医师出具就诊材料和转诊(转院)意见,经医院医保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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