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原《关于调整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270号)规定的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暂缓进行调整,延期执行3年。
江人社发〔2018〕560号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原《关于调整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270号)规定的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暂缓进行调整,延期执行3年(详见附件),以后再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9日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436号)有关规定,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统一按其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级别确定。
三、表中阴式分娩、剖宫产的定额结算标准已包含自妊娠期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当次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四、表中“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不含产前检查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不同级别的医院的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的,按实际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含70%)以上的,按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
五、表中的结算标准指参保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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