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时限要求
将17种抗癌药(品种及标准详见附件)经谈判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重要论述要求、李克强总理有关抗癌药降价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患者对创新药物的可及性,保障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11月底前执行,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广大参保患者实实在在享受到医保改革的红利。
二、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17种抗癌药统一按照我省乙类药品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限制,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同时,要做好与36种谈判药品的衔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并采取措施保障异地就医患者的待遇享受。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省厅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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