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交通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人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是在建筑行业试点成功基础上的推广应用。实施项目参保,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切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及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我省境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含省外在陕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承建单位在所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保地。项目参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向参保统筹地区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参保地制定。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以项目承建单位未在当地参加其他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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