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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主要是明确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结合行业用工特点,重点对参保办法、缴费数额、办理流程、保障对象、人员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责任区分、有关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近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7年,我市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7〕175号),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2014年底,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首次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六部门又出台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也纳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厅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在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是明确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结合行业用工特点,重点对参保办法、缴费数额、办理流程、保障对象、人员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责任区分、有关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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