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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居住条件,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通知如下。

眉房金管归〔2018〕11号

全市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居住条件,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眉山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6层及6层以上有物业管理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人及配偶12个月内未以其他理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已签订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协议的除外)。

二、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

三、所需资料

1、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原件;

3、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上述政策试行一年,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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