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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通知如下:

一、单位新开户的提供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缴存职工明细表;新市民等个人开户的提供缴存开户信息表、缴存职工二代身份证;职工办理转移合户时取消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

二、取消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自建房既提又贷。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装修贷款。

四、缴存职工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70%。

五、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父母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应根据购房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购房所在地工作单位证明、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子女就业单位证明。

六、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必须在签订购房协议一年以内办理。

七、个人缴存户、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一名在十堰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抵(质)押的职工为担保人,若担保人需使用公积金或其他原因,可更换担保人。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和不再继续缴存的新市民,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时间为6个月,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提取。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遵守所签订的《承诺函》,否则将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加强与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联系,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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