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公积金管〔2018〕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2018年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满55周岁、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收入银行流水,填写《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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