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的90%(1269元)计发。
梅市人社规〔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13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的90%(1269元)计发。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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