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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梅州市市本级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梅市人社规〔2018〕7号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蕉华分局: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关于职业年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886号)和《转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7〕15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启动市本级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事项

(一)征收范围

参加梅州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征收标准

1.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三)征收方式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由税务机关代征,并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步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并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市直财政统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业年金扣缴方式按《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有关费用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39号)规定执行。

二、工作职责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参保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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