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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梅市民字〔201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1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施《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梅市民字〔2017〕35号)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部分)的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不低于70%提高至不低于80%,其余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1、特定病种门诊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门诊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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