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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印发《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管委〔2018〕2号

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现印发《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从就业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本人当月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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