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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取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自即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

沧金管字〔2018〕37号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冀建金〔2018〕6号)要求,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

二、各管理部(分中心)在受理相关个人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各管理部(分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复印服务,不得收取缴存职工费用。

三、各管理部(分中心)要在业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四、简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作将纳入2018年全市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市管理中心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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