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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了《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公积金管〔2019〕 2 号

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了《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是指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是指原住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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