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唐山中心支行辖区各县(市)支行:
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各项工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3日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相关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优化贷款服务流程,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优化贷款服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为购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理由。
二、明确责任和办理时限,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及时放款,同时不得阻挠或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委贷协议的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中,有排除或变相排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的,暂停或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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