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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延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

深人社规〔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延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

附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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