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购取特药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患者既可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购取特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门诊病历和《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同时持社会保障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直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医保发〔2018〕17号文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通知》(豫社保〔2018〕69号)和我市医保改革实际,决定实施国家谈判药品及部分价格较贵的特殊用药(以下简称“特药”)“双通道”管理,实现我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购买重特大疾病特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方便服务、公开公平、提倡竞争、择优选择的工作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的零售药店承担特药定点零售服务。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药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企业或集团,由隶属于该单位的零售药店承担特药定点零售服务。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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