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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范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现就规范我市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住金规〔2018〕7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现就规范我市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

(二)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三)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半年以上。

二、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本通知施行之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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