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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解读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市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1号),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市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1号),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予续期后继续施行,文件除第二条第(三)项有关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内容改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其他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

二、申贷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账户余额、贷款次数、贷款年限、偿贷能力及购房价款等因素综合来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为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符合申贷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仅借款申请人单方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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