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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回迁安置房贷款实施细则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切实维护缴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四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回迁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贷款时,必须先将原贷款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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