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近年来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变化形势,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和医保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前的过渡时期,对我市市区医保药品的医保支付限价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人保医〔2018〕3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物价局、市场监督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适应近年来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变化形势,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和医保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前的过渡时期,对我市市区医保药品的医保支付限价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医保支付限价确定方式和标准如下:
1. 国家定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谈判药品,以最高零售价或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限价。
2. 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以中标价(包括备案、询价、备选产品的入围价、供应价等)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3. 国家不定价且不参加招标的毒性、放射性、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设医保支付限价。
4. 其他国家不定价又未中标的药品,以同通用名药品中标均价为基础,逐步调整其医保支付限价。在此之前,暂按原限价执行。
二、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饮片不设医保支付限价。
三、医保目录内的医院制剂按原限价执行。新增品种或原品种调整价格的,由生产制剂的医疗机构组织价格论证,以论证确定的价格为医保支付限价。
四、医保支付限价是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向参保人员销售药品的最高限价。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在医保支付限价以内按药品价格相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医保基金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按规定支付。
五、定点医药机构超过医保支付限价销售药品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违反相关药品价格规定的,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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