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苏政复<2018>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8年7月1日起执行。
淮人社发<2018>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苏政复<2018>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8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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