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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公积金委字〔2018〕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省内缴存职工可继续申请。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认贷又认房”政策,停止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三、调整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为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且贷款利率上浮10%。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调整到50万元。

五、调整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政策,购买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提取人必须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六、防范“假离婚”贷款风险,协议离婚的需离异6个月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黑名单”,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管理中心没收所有虚假材料,并将其行为纳入系统“黑名单”,自此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该职工不得申请提取、贷款业务,并将失信行为抄告相关部门。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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