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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办理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事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18】408号文件精神,现将榆林市辖区内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存的对象:军队用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下统称“文职人员”)

二、缴存办理及账户设立: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办理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基数及比例:

1、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人服务津贴和奖金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榆林市)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计算,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执行军队统一规定的12%。文职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军队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军队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缴存具体事项:

1、军队用人单位应当于发放文职人员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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