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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4页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按月冲还贷期间可以申请办理终止冲还贷协议,但委托人仍应继续履行《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前结清或贷款期满结清贷款本息后,委托人与我中心签订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的(第九条所列情形),再次符合按月冲还贷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同首次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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