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受理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15〕23号)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除按照第五条(三)项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应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有关规定发放本人基本工资4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和工资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待遇。
(六)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参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其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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