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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第3页

《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借调(用)、挂职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伤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全市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管理渠道办理。2015年12月3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按照《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元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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