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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市级机构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市级机构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机构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宿住房公积金〔2019〕2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办发电〔2018〕7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市级机构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机构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着“高效便捷、精准无误”的原则,做好机构改革中涉改部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转移等工作,为深化机构改革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完成。

二、工作内容

(一)新单位开展的工作

1.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1)单位开户。由本次市级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单位在完成新的法人登记后15日之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市直管理部窗口(便民方舟3号楼一楼)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组建后保持原名称不变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该单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不需要重新办理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

(2)办理要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填写完整的《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表》)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积金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登记表》和《变更清册》可从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或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官网下载流程:网站首页—快捷服务—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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