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城乡居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二、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在上一年底前按照个人220元完成缴费,鉴于广大农村居民春节期间务工返乡的实际,筹资可延长到2019年2月底。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的政府代缴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政策,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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