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2018年1月1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五部门联合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建金〔2018〕21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平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在平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原则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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