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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5年至今,我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又进入另一个特点不同的周期;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的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我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

一、修订背景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集中体现。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时,我市就开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至今已20个年头。历年以来,我市均根据“量入为出、量用为收”原则,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需求等因素,逐步调整这项政策,使之在允许的条件下能更充分满足职工购房之需。

2015年至今,我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又进入另一个特点不同的周期;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的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我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

原我市贷款办法中,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两个档次,分别是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现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

(二)调整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时仅限于帮助职工购买普通住宅的政策,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对普通住宅面积确定为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原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现调整为: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2010年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炒房”现象作了各种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号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现对此项规定调整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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