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19〕16号
长房金发〔2019〕16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及12329热线中心:
为进一步保证刚性需求,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方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由“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单位公房第一次房改、单位公房补足成本价提取。由“房改部门出具批复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房改部门出具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由“相关部门批文下发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四)拆迁安置提取。由“协议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五)无房租房提取。由“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前3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次月起,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人每年可提取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可提取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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