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工作调出本市的;
(八)退休的;
(九)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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