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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做实缴费基数,做到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将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节前将这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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